(2009)新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