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士君与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沈士君。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陈文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士君诉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士君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士君撤回对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沈士君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