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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被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鸿代理审判员  金 炼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