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凤辉与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辉,陈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凤辉,男,1964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406024711,农民,住浦江县檀溪镇前溪村52号。被告:陈楠,26198304205115,汉族,农民,住浦江县大畈乡夏明村大畈14号。原告王凤辉诉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楠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辉诉称:2008年10月13日,被告陈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元,约定至2008年11月13日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陈楠归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陈楠于2008年10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楠向原告王凤辉借款4000元之事实。被告陈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辉与被告陈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楠向原告王凤辉借款4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凤辉借款计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