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日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17号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路××国××号(001号楼4单元806号)法定代表人:孔×。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27元,财产保全费2838元,合计诉讼费6965元,由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