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元新与冯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新,冯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7号原告曹元新,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63幢。委托代理人金允周,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泽秀,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B幢10楼D座。本院在受理原告曹元新诉被告冯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元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元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泽秀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B幢10楼D座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