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恒力蓄电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兴县格能电源有限公司、孙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恒力蓄电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长兴县格能电源有限公司,孙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545号原告常州市恒力蓄电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临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铨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惠平,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南南村18幢丁单元602室。被告长兴县格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被告孙卫国,城镇城南路221号4-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恒力蓄电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县格能电源有限公司、孙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恒力蓄电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水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