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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与郭大春、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郭大春,王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10号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334号。法定代表人:琚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大春,荷四路395号。被告:王小福,住衢州市雨花坊22幢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大春、王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