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与郭大春、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郭大春,王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10号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334号。法定代表人:琚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大春,荷四路395号。被告:王小福,住衢州市雨花坊22幢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大春、王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