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与嘉善汇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嘉善汇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00号原告: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纯木。委托代理人:徐亚明、唐力。被告:嘉善汇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红。委托代理人:盛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与嘉善汇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合计诉讼费4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