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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与台州××橡胶××有限公司、玉环县××和阀门××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台州××橡胶××有限公司,玉环县××和阀门××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台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门。法定代表人蔡××。被告玉环县××和阀门××司,村。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与被告台州××橡胶××有限公司、玉环县××和阀门××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玉环县××和阀门××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中山村房产证号为06××24、06××25的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6276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合作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玉环县××和阀门××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中山村房产证号为06××24、06××25的房产,限制其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租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