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孙××、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孙××,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5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杜××、冯××。被告孙××。被告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8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