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中××(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负责人简某某,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细谷某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