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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油墨有限公司与苍南华都××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油墨有限公司,苍南华都××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1号原告:苍南县××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村。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苍南华都××厂。住所地:苍南县××后××工业区(工业路5号)。负责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华都××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进行了相应的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寿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