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卓××、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卓××,黄××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叶××。被告卓××。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与被告卓××、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