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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典春与崔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典春,崔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崔典春(身份证号:3702261945********),男,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崔典顺(身份证号:3702261947********),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崔典春与被告崔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徐培兴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