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典春与崔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典春,崔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崔典春(身份证号:3702261945********),男,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崔典顺(身份证号:3702261947********),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崔典春与被告崔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徐培兴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