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水荣与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水荣,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江水荣,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沈家村杨家101号。委托代理人:张耀喜,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前叶村。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劳动路127号。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水荣与被告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09年4月1日、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兴、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合计4544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