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明清与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清,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蒋明清,男,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北三环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忠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清诉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中,原告蒋明清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蒋明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