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黄××、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14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