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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祖林与陕西祥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红星耐火材料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林,陕西祥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红星耐火材料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李祖林。委托代理人张西安,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祥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渭宏。被告西安市红星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闫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林与被告陕西祥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红星耐火材料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林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5元,本院退付其19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