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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村。法定代表人蔡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剑正,男,1974年12月12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大麦屿开发区龙山路8号。被告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501号A座202室。法定代表人蔡开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真如支行00×××24帐号、开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07630598840154740002519帐号、外币开户帐号98×××98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70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中捷维家建材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真如支行00×××24帐号、开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07630598840154740002519帐号、外币开户帐号98841454740000198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