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峰刚与寇占胜、西安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刚,寇占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刘峰刚。被告寇占胜。法定代表人贾育晓,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峰刚与被告寇占胜、被告西安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刚撤诉。诉讼费50元,退50元(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封员姚俊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