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平湖××××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平湖××××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63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平湖××××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平湖××××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6,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