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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01-00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石某;任某;刘某;许某;亢某;来某;雷某;杜某;于某;吴某;答某;咸阳压缩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01-00315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石某。申请人任某。申请人刘某。申请人许某。申请人王某。申请人亢某。申请人来某。申请人雷某。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杜某。申请人于某。申请人吴某。申请人来某。申请人答某。被执行人咸阳压缩机厂。法定代表人夏羽,该厂厂长。本案经(2008)咸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王某、石某、任某、刘某、许某、王某等各4715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75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压缩机厂在银行的存款7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