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杭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杭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杭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底层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杭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