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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扬与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扬,射阳县合德镇合兴居委会二组100号。委托代理人:邹荣泉,江苏盐城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法定代表人:潘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远见智能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