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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黄××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