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黄××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