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考虑到两个孩子现年幼需要照顾,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