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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考虑到两个孩子现年幼需要照顾,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