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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卫×。被告: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