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卫×。被告: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