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穗中法执字第925号恢字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穗中法执字第925号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地址,汕头市中山东路105号建安大厦。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晓路193号明珠花园牡丹阁2楼。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粤高法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193号明珠花园牡丹阁的部分房产,在依法准备对上述部分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时,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明传指示∶暂缓拍卖被执行人在明珠花园项目的资产。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明确作出如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的意见,同时被执行人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925号恢字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智雄执行员 汪 东执行员 何 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佑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01)穗中法执字第00925号恢字1号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处理结果:(执行员汪东)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二庭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