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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代启廷、代启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代启廷,代启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张海军,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代启廷,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代启法,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代启廷、被告代启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