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35号原告鲍××。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以被告项××已偿还该笔欠款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