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汪桂仙与李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仙,李茶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940号原告:汪桂仙。被告:李茶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仙诉被告李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桂仙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茶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桂仙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茶珍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桂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