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崔玉新与衣清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新,衣清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崔玉新,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衣清江,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新与被告衣清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