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胶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崔玉新与衣清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新,衣清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崔玉新,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衣清江,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新与被告衣清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