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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杜××、嘉善县××利××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杜××,嘉善县××利××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8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屠××。被告:杜××。被告:嘉善县××利××刷厂,住所地:嘉善县××南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杜××、嘉善县××利××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嘉善县××利××刷厂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嘉善县××利××刷厂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