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96号原告:黄××。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状中将黄桔芳错写为“黄××”,为此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军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