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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96号原告:黄××。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状中将黄桔芳错写为“黄××”,为此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军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