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忠良与金再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良,金再江,金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67号原告:杨忠良,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6区5幢5号。被告:金再江,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新村50幢334单元502室。被告:金群英,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新村50幢334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良为与被告金再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良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再江与金群英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社居永宁街13号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再江与金群英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社居永宁街13号的房产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郏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