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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石甲、石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甲,石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刘××。被告:石甲。被告:石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石甲、石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甲、石乙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甲、石乙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