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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邢××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邢××,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67号原告:曹××。原告:邢××。上述两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655-1)。住所地:绍兴县××市。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邢××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邢××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