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丛与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丛,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才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国春。上诉人李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丛于2009年4月28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