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66号。法定代表人:董祥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丰安,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法定代表人:胡培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