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骆××。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以被告詹××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依法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