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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骆××。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以被告詹××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依法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