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与吴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68号原告:盛××。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吴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甲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