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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某;李某;程某;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86号申请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占虎货款8580.75元(利息自2004年9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46元,本案执行费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林、程智德、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