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与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