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为与被上诉与王森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为与被上诉,王森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号。负责人:张春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胜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建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森伯,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玉环县龙溪乡山里村福安路57号。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为与被上诉人王森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8)椒民二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