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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腾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炜,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晓艳,总经理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腾房一案,本院(2007)碑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书。经本院审查,驳回异议人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碑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