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1号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183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50元,执行费1717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