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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1号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183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50元,执行费1717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