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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初字第40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亨云与程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亨云,程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071号原告赵亨云。委托代理人董世玲。被告程长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赵亨云与被告程长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亨云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仲 涛助理审判员  李卫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