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水泥制××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水泥制××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海盐水泥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林甲。委托代理人:钱××、林乙。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青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水泥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水泥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8元,减半收取4054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