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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民琴与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民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端履门2号。法定代表人吴引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军,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华,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琴,无业。上诉人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因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999年4月19日原告向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购房款13万元,购买了被告位于本市开通巷37号1-2403号住房一套,并办理了入住手续。2004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房,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将房屋腾交被告。被告分三次退还原告30000元,下余款项一直未退。2009年1月原告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称,其于1999年4月19日购买了位于本市碑林区开通巷37号1-2403号住房一套,交纳了购房款13万元,后因原告生病急需用钱,向被告申请退房,被告陆续退还原告购房款3万元,下欠10万元一直未退,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及延期退款利息2709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购房交纳13万元购房款后办理了入住手续。2000年8月原告因资金困难,要求退房,并达成协议,已退还原告3万元。2007年3月14日原告私自办理了房产证,经多次诉讼,现已被撤销,给被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退房协议,原告已将房屋退还被告,被告退还了原告部分购房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延期退款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屋折旧费及租金,因原告住房系购买被告房屋所致,后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原告已将房屋退还被告,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民琴购房款1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张民琴10万元自2004年12月至2009年元月4日的利息。诉讼费2842元由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原告)。宣判后,锐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实际住房5年零4个月的房屋租金,被上诉人将新房用成二手房,理应承担租金和赔偿折旧,在购房款中予以扣除。2、被上诉人应当配合上诉人办理房屋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退房后,上诉人已将该房出售他人需被上诉人配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提出在退还房款时一并解决此事,这是正当合理要求,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3、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纠纷一直在协商中,被上诉人在退房前谎称房产证丢失,私自补办房产证,引起行政诉讼,又起诉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腾房,该房的处理一直在诉讼中,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利息。张民琴表示同意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张民琴购买锐达公司位于本市开通巷37号1-2403房屋一套,同年4月19日张民琴向公司交纳购房款13万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2001年双方补签购房合同,2002年10月张民琴将房退还给锐达公司,2003年4月锐达公司将该房卖与他人。2004年8月24日锐达公司董事长王志峰在张民琴的退房申请上批示“请财务上核实预算款总数后根据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分批退款”。锐达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31日、10月18日、2005年4月21日退还张民琴购房款3万元,下余10万元一直未退,原审判决认定其余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张民琴与锐达公司达成购房协议后,张民琴交付购房款13万元。后双方协商达成退房协议,张民琴已于2002年10月将房退给锐达公司,锐达公司理应及时将购房款退还给张民琴,张民琴要求锐达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至于锐达公司上诉要求张民琴支付房屋租金一节,因其在原审审理期间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涉及。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属另一法律关系,故锐达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